財政部:擬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披露上年度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情況
10月26日,財政部發布《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規定》(以下簡稱《披露規定》)。披露規定稱,會計師事務所應披露上一年度的證券服務業務,包括客戶數量、主要行業、平均資產等。
財政部指出,此前,財政部和證監會已探索提高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緩解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措施。然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信息披露缺乏專門詳細的監管規則,現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執業信息披露要求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和法律效力。在強化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責任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難以達到監管要求。迫切需要完善信息披露的相關監管規則,為信息披露監管提供充分的依據和支持。
《披露規定》共15條,明確了從事證券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據和適用范圍,提出了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強化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的責任和約束。明確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的時間、內容和方式,提出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總體要求,強調首席合伙人對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負有最終責任,以強化外部約束,提高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質量。
其中,披露規定指出,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的收入情況,包括總收入、審計業務收入、證券服務業務收入等。會計師事務所應披露上一年度的證券服務業務,包括客戶數量、主要行業、平均資產等。
二是關注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能力和投資者保護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信息披露涵蓋業務收入、分支機構等基本信息。同時突出反映會計師事務所專業勝任能力和投資者保護能力的信息,如從業人員、執業經歷、處罰情況、質量管理體系、職業風險防護等。,從而為市場參與者科學合理地選擇審計機構提供友好的參考,促進證券審計市場執業環境的進一步改善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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